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3874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7)170 |
发布机构: | 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16 |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航运局,省路政执法总队,厅质监站,厅财审处、建设处、路网处、运输处、安监处、治超办: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陕政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厅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近些年行政处罚具体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新修订完善,并予以全部公开。
(二)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三)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做出明确界定;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它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四)对《意见》中列举的存在行政裁量的其他行政行为,要按照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二、 相关要求
(一)按时限要求完成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落实。各相关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2018年至2020年重点抓好行政裁量基准的落实。
(二)公开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各类行政裁量基准作为相应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并在门户网站公开,便于行政机关使用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各相关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时限和质量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行政裁量基准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使我厅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制政府部门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18日